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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改的决定

2022/07/16141 作者:佚名
导读:(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五、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审查单位应当自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文件。未经节能审查评估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

(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五、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审查单位应当自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文件。未经节能审查评估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二)将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未经节能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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