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五、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审查单位应当自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文件。未经节能审查评估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二)将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未经节能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