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地方政府规章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切实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工作中的表率示范作用,正确引导和带动全社会节能工作的开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五个方面规范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一、明确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实行的是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共分三个层次: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三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二、强化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为了体现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工作中的带头作用,依据全国节能宣传周“开展节约型政府机构活动,组织能源紧缺体验活动”的经验,《办法》把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每年应当参加一次“能源紧缺体验”活动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同时,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年度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活动。
三、完善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机制。能源消耗统计是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晴雨表”和“信息库”,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的制定、节能目标的分解落实、节能评价考核等,都建立在对能源消耗状况统计和分析的基础上。因此,能源消耗统计工作是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正确决策和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了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办法》规定公共机构应当设立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和传递节能工作信息,应当安装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装置,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管理。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能源资源监测信息平台,实时监测并定期公示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情况。
四、突出重点领域的节能工作。建筑节能是公共机构节能的重点领域,做好建筑节能工作应当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要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加大对新建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力度。二是要制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稳步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严格执行国家、本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三是要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优先采用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优先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为此,《办法》规定了公共机构所属的建筑物应当申请能源效率测评和标识、制定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综合节能改造计划、公共机构采取分区域分时供电、公共机构室内空调温度设置界限、公共区域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等加强用能管理的具体措施。
五、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的各项节能措施和制度,《办法》规定,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将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单位,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将节能目标和指标的完成情况纳入文明单位和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体系。对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年,节能减排任务艰巨,公共机构责无旁贷。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做好《办法》的贯彻施行工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切实提高公共机构的能源利用效率,形成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的长效机制,保障和促进湖北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