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湖北省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HubeiProvincialTendering&Bidding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HBTB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或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受政府部门委托,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省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会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8号。邮政编码:430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本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行使以下工作任务: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和国家及湖北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招标投标主体在招标投标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2、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以及行业发展战略和改革方案重大决策提供参考;
3、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投标行规行约、职业标准规范和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等,并组织实施;
4、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招标代理机构的备案及资格预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服务工作,促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建我省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等;
5、加强招投标理论研究;收集、提供国内外招标投标信息,编辑发行招标投标方面的刊物、教材、书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举办展览和论坛等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服务;
6、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投标及相关工作的咨询;
7、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8、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和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9、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10、政策、法规规定、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单位会员。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取得招标资格证书的各类招标专业代理机构;
3、从事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个人会员。招标投标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参加协会;
(三)在招标投标领域内具有一定造诣或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会员自律规定;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八)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九)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6000 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4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六)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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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事宜需由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名誉会长、首席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二)(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本会会长、副会长由优秀领导干部或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在招标投标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协会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人。监事从会员中产生并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的职责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并于通过后30日内报省民政厅。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5日向省民政厅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报告,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事前报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报登记管理部门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比赛活动,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民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湖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 年 月 日湖北省招标投标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湖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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