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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修改说明

2022/07/16123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6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较好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经信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认真研究修改。9月2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6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较好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经信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认真研究修改。9月27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章的章名不能涵盖该章的全部内容,建议修改;也有委员提出,在确定电力发展规划遵循的原则中,应当增加“统筹兼顾、确保安全”等内容;还有委员提出,在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增加公众参与的有关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第二章的内容作如下修改:一是将章名修改为“电力设施规划”;二是在制定和实施电力发展规划的原则中,增加“统筹兼顾、确保安全、保护环境”等内容;三是增加规定“编制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四是规定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相互衔接。(建议表决稿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四款)

二、有的委员提出,新建架空电力线路时,需要砍伐林木的,应当予以补偿,不需要砍伐林木的不存在办理砍伐手续和支付补偿费用问题,建议删去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第三款中“采取高跨设计、绝缘导线等方式架设架空电力线路,不需要砍伐林木的,不办理砍伐手续和支付相关补偿费用”的内容。据此,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七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予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依据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同时,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开展项目建设。据此,建议增加相关内容。(建议表决稿第十八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由于电力设施建设造成桥梁、铁路、公路等相关设施损坏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赔偿,而不是“给予补偿”。据此,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二十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关于电力行政执法活动中取得证据的方式,应当与国家有关程序法的表述保持一致,不得采用违法方式取得证据。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五条第(三)项“采用笔录、录音、照相、录像、检测等方式取得证据”修改为“依法收集相关证据”。(建议表决稿第四十六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增加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的社会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也有委员提出,应当规定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疏于管理、玩忽职守,所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补充、修改以下内容:一是规定“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各项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设立并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二是规定“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过程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造成电力设施损坏,导致电力运行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对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等违法行为应当适当区别,对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当适当提高处罚的幅度。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适当调整处罚幅度。(建议表决稿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对草案二审稿一些条款的顺序作适当调整,有的文字作了修改。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1年12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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