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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07/16147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就《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保障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电力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能源支撑。随着三峡电站外送工程的投运和全国电力联网的推进,湖北电网已成为全国联网的中心和电力跨区配送的枢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就《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保障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电力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能源支撑。随着三峡电站外送工程的投运和全国电力联网的推进,湖北电网已成为全国联网的中心和电力跨区配送的枢纽,在全国电网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也要看到,在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中,也存在着干扰电力设施建设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行为,影响和威胁湖北电网的健康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进而波及和影响华东、华南、华北等地区的电力正常供应。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确保湖北电网健康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已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湖北电网已成为全国联网中心枢纽,湖北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不仅事关湖北且直接关系到全国供电安全,依法加强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在我省显得尤为重要

截止2010年底,我省境内共有发电厂(站)1154座,总发装机容量为4906.05万千瓦,其中火电1816.3万千瓦,占37%;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的变电站939座、线路38169公里;110千伏以下的供配电设施、线路遍布城乡,向全省1570万用户供电。2010年,全省发电量、用电量分别达2017亿千瓦时、1330亿千瓦时,比“十一五”初期增长56%、69%。从电网结构上看,湖北电网通过14回500千伏超高压交流线路与华中其它省市相连,通过5回500千伏超高压直流和1回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线路与南方、华东、华北电网相连,成为三峡外送的起点、西电东送的通道、南北互供的枢纽,位居全国电力联网的中心。无论从保障我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还是从维护全国电力正常供应的角度来看,做好我省电力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障湖北电网的健康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城乡规划与电力规划部分脱节、电力建设频遭阻碍,影响和干扰电力设施建设

部分地区的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电力规划不配套,往往造成电力规划的实施经常陷入“无地”、“无走廊”的尴尬境地。在公路、铁路、城市地下管网、隧道、桥梁、水利等设施建设中,由于没有按照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要求预留相应的电力通道,造成电力规划难以实施。其次,电力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得不到维护,部分变电站的站址、线路得到了规划批复,但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少数已征用的变电站站址被挪作他用。在电网建设施工中,征地难、拆迁难、补偿协调任务重等问题十分突出。施工中经常遭遇抢建(房屋)、抢种(植物)索要高额补偿,强行供应材料、承包工程等恶意阻碍行为,既浪费了国家投资,又拖延了工期。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不能按时施工、投产,造成部分区域电网高风险运行,电网卡口问题无法及时解决,有的地方甚至不得不靠拉限电保平衡,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用电。

(三)人为损害电力设施行为频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一是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全省累计发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4090起,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20多亿元。有的案件后果十分严重,如发生于2008年的武汉黄陂“11.12”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造成220千伏线路1座铁塔整体倒塌,导致黄陂大范围停电。二是违章作业等外力损坏电力设施事件时有发生。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因违章作业等外力破坏引发的220千伏及以上线路跳闸共159起,占全部220千伏及以上线路跳闸次数的47.3%。三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种树、建房情况比较突出。这两类违章行为一直都是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每年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治理。人为损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不仅威胁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而且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正常生产生活用电构成威胁。

(四)现行电力法律法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完善,现实中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存在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颁布施行,对推进和规范电力建设与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颁布时间早、原则性规定多,而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依法有效管理的针对性又不够。1994年,省政府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制定了《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第61号令),对做好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该办法也已实施了十多年,其中一些内容也需要根据新形势进行补充、完善。

鉴于以上情况,遵循上位法的立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依法强化和规范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近年来,江苏、安徽、云南等十多个省(市)出台了关于电力设施保护、电力设施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结合地方实际从规划、建设、保护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为促进电力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值得我省借鉴。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08年初,为适应我省电力事业发展的需要,省政府明确提出要加快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法制建设,通过法律手段提升全省能源保障水平。按省政府要求,省经信委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电力公司等,共同成立了《条例》起草工作专班。工作专班收集、参阅有关省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立法实践,深入省内有关市州、基层电力企业开展多次调研,了解发、供、用电企业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组织到省外学习考察,借鉴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组织召开有关市州、部门、电力企业和专家学者座谈会,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条例(送审稿)》初稿。之后,又进一步征求和听取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市州意见,并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对《条例(送审稿)》作了反复修改完善。2010年初,省经信委正式向省政府呈报《条例(送审稿)》。在《条例(送审稿)》起草过程中,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省直部门立法协调会,先后在恩施、宜昌、荆门开展立法调研,并组织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活动。在补充完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提请省政府审议。

2011年3月2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专题审议,同意作适当修改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规范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9章44条,分总则、电力发展规划、电力设施建设、电力设施保护、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9个部分。

(一)明确了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鉴于在电力规划、立项核准、施工建设和后期保护等方面涉及到许多政府部门的职责,为了更好、更及时地协调各方面关系,形成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合力,《条例(草案)》在总则中规定,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同时,将我省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一些做法,如成立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领导小组、把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等,一并纳入规范。

(二)确立了电力设施规划的法定效力

为强化电力发展规划的法定效力,从源头上避免资源浪费和基础设施建设不配套等问题,《条例(草案)》专门将“电力发展规划”单列一章,明确了电力规划的制定主体和程序(第八条)。同时,为保证电力规划的顺利实施,对城市建设、公路铁路建设、工业园区建设、住宅小区建设中的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等问题进行了规定(第九、十一条),禁止违法开展妨碍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实施的建设(第十条)。这样规定,有利于电力发展规划的科学编制和顺利实施。

(三)对电力设施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

《条例(草案)》遵循《物权法》的精神,按照物尽其用、节约成本和保护相关人合法权益等原则,参照外省立法和实践中的一般做法,对电力设施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一是对于只穿越、不占用土(林)地的架空线路、电缆通道及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草案规定,“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林)地使用权证”,降低了电力建设的成本,且涉及的土(林)地仍可利用。但是,由于这些电力设施及保护区对于土(林)地使用者的合法利益有所妨碍(如,对林木高度有限制),草案同时规定“应当按照影响范围给予一次性合理补偿”(第十三条)。二是对于涉及房屋的新建架空线路,草案首先规定了“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的原则;对于无法回避、确需跨越的线路,草案分符合安全距离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不符合安全距离应予拆除补偿两种情况进行了规范。这样规定,既保障了房屋产权人的利益,又兼顾了电力建设降低成本的需要(第十四条)。三是为规范电缆、架空线路与桥梁等其它公共设施的通过(跨越)关系,草案规定,“电力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答复”(第十五条)。

(四)细化和补充了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规定

一是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未作规定的输电线路与房屋跨越时的垂直安全距离进行了明确规定(第十四条);二是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未作规定的750千伏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杆塔和拉线基础保护区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第十九条);三是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钓鱼和从事钓鱼经营活动、在杆塔悬挂缆线、在电力设施附近燃放烟花爆竹和悬挂气球等严重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行为予以明令禁止(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四是规定了电力设施和合法建造的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具体处理措施(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五是对影响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的修剪或砍伐程序进行了明确,对电力设施产权人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适用条件作了详细规定(第三十二条)。

(五)《条例(草案)》单列一章(第六章),就应对电力设施突发事件的程序和措施作出了规定,以适应建立应急体系的工作需要

以上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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