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经省人大第十一届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省电力事业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法制建设前进了一大步。借此机会,我谨代表我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全体干部职工,向重视、关心湖北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及各有关单位的领导和新闻界朋友们,表示最诚挚的感谢!向关心、支持《条例》立法工作的社会各界致以崇高的敬意!
下面,我就《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作简要介绍。
一、《条例》制定背景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能源产业。我省缺煤、少油、乏气,是典型的化石能源贫乏省份,因此电力工业对我省能源保障工作尤其重要。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电力工业发展十分迅速,目前,全省发电装机、发电量、电网规模及用电量相当于一个中等欧洲国家。与此同时,湖北电网通过20回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特高压交直流线路,与华中各省市以及华北、华东、南方三大区域电网相连,成为三峡外送的起点、南北互供的枢纽,是事实上的全国电力联网的中心。因此,我省电力设施的健康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不仅事关湖北能源保障,同时也直接影响到其它省市的电力供应。
但从现实来看,我省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很多干扰因素,影响电力设施的健康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如:电力设施布局规划与其它规划衔接不够,电力建设项目不能顺利实施;电力施工中经常遭遇抢建(房屋)、抢种(植物)索要高额补偿;运行中的电力设施被盗窃破坏现象比较严重,违章施工、违章种树建房频繁引发供电中断,等等。然而,由于《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颁布时间早、操作性不强等原因,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实践中,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经常出现。
鉴于以上情况,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依法强化和规范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条例》制定过程
2008年初,根据省政府加快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法制建设的要求,省经信委会同省政府法制办成立了《条例》起草工作专班,开展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拟定了《条例(送审稿)》。省政府法制办按工作程序对送审稿补充完善后,形成了《条例(草案)》。2011年3月,省政府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同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人大及时将《条例》列入立法预备计划,之后又列入2011年计划审议项目。《条例(草案)》提交后,省人大财经委、法制委和法规工作室先后组织多次专项调研、专家论证和集中修订,对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今年7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条例的必要性审查;9月29日,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条例》,定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起草到最终审议通过,自始至终都是在省人大的高度重视下进行的,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提出了许多宝贵建议。可以说,没有全省上下共同努力、没有相关各方的大力支持,就没有今天这样一部成熟的、操作性强的法规。再次表示衷心感谢!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9章58条,即:总则、电力设施规划、电力设施建设、电力设施保护、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关系的处理、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9个部分。《条例》继承和贯彻了上位法,并将湖北实际工作中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之更具操作性和鲜明的时代性。《条例》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
(一)《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条例》总则规定了各级政府对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职责、协调职责,同时还明确,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主体,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围绕这个总体规定,其余各章根据电力设施规划、建设、保护及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分别规定了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另外,《条例》将我省成立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领导小组、把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纳入任期目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等经验,一并纳入法律规范。这些规定有利于发挥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能,形成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合力。
(二)《条例》突出了电力设施规划的法律地位。《条例》单列"电力设施规划"一章,明确规定了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的制定主体、依据和程序,以及与其它规划的关系。同时,为保证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的顺利实施,《条例》对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公共管网等建设与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的衔接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的科学编制和顺利实施,将有力缓解电力设施"无处落地"等实际困难。
(三)《条例》对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条例》遵循《物权法》的精神,按照物尽其用、节约成本和保护合法权益等原则,对电力设施建设中的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如架空线路和电缆通道的建设用地、被架空线路跨越房屋的处置、城镇中心区的电缆通道建设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条例》对电力设施保护中的新情况作出了规范和补充规定。《条例》参照外省立法和我省实践中的一般做法,对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未予规定的新情况,如800千伏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风电场保护区等,作出了规范。另外,《条例》单列第五章,对于电力设施和合法建造的其他设施之间相互关系的处理作出了详细规定。
(五)《条例》对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规范。《条例》单列第七章"监督检查",对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举报制度、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的职权和义务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了执法相对人配合执法工作的义务,以便电力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条例》颁布以来,省经信委和省电力公司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前不久共同举办了一期全系统人员参加的《条例》解读电视电话会议,并将在12月4日法制宣传日组织全省统一行动的集中宣传。今后,我们将继续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宣传,积极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努力将《条例》精神贯彻落实到位,推进我省电力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电力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