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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修正)第三章 旅客运输

2022/07/16150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班次、站点及区域由运管机构合理规划,统一管理,分级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运管机构应该在不突破运力总量的前提下,对所有旅客运输申请经营者平等对待,符合条件的应予批准。线路审批办理规则必须公开。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全省线路审批的监督制度。 第十六条 客运班车必须进站(场)载客,按公布的时间发车,不得随意变更发车时间、线路、班次和停靠站点。非定班线路的客车应当在始发站按

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班次、站点及区域由运管机构合理规划,统一管理,分级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运管机构应该在不突破运力总量的前提下,对所有旅客运输申请经营者平等对待,符合条件的应予批准。线路审批办理规则必须公开。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全省线路审批的监督制度。

第十六条 客运班车必须进站(场)载客,按公布的时间发车,不得随意变更发车时间、线路、班次和停靠站点。非定班线路的客车应当在始发站按顺序载客发车,并服从站务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应该悬挂经批准的线路或区域标志,严格按标明的线路、站点、区域运行。司乘人员应该按照车票的约定将乘客一次送至终点,禁止中途甩客或强迫旅客改乘他车。

车辆设施必须完好,车容必须整洁卫生。

第十八条 从事旅客运输的司乘人员应当文明服务,维护车内秩序,积极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旅客人身、财产安全。

司乘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长途客运汽车需在所经城区临时上下乘客的,应该在允许停靠的地段停靠。在临时站点上下乘客必须服从交通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向停靠车辆收取费用,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长途客运车辆设置障碍。

第二十条 本省经营者申请从事跨省旅客运输的,应当向当地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运管机构或其委托的运管机构与相关省的有关部门协商审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拖拉机、货运车辆从事旅客运输。

简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从事旅客运输,确有必要的,必须严格控制其数量、运行区域,严格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旅客乘车,必须购买省统一印制的车票。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应退还全部票款或安排旅客改乘车辆。因车辆出现故障,需更换车辆或交他人运送的,不得重复收费。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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