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及省关于服务收费项目、价格、工时定额和费率标准的规定,但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除外,凡允许经营者在规定时期和浮动范围内自主定价的,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调价时间和幅度。
运价、收费项目、费率等必须公布于众。
第三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收取费用,应付给对方合法足额的票据。不给票据或票据不合法的,当事人有权拒付费用或进行举报。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客货票、运输路单及其他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印、刷、发放和管理。
严禁伪造、倒卖、转让道路运输证单。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道路运输费和其他规费。
各级运管机构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