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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07/16275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有关情况作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道路运输经济是联结生产、交换和消费的桥梁和纽带,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道路运输业发展很快,形成了多层次、多渠道、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的格局。截止1996年底,全省已拥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有关情况作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道路运输经济是联结生产、交换和消费的桥梁和纽带,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道路运输业发展很快,形成了多层次、多渠道、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的格局。截止1996年底,全省已拥有道路运输机动车辆30多万辆,经营业户5万多户,从业人员50多万人。客货运站场550个,年客运量5亿人次,年货运量3亿吨。道路运输业的发展,为满足城乡人民日益增长的乘车理货需求提供了运输保障,促进了我省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

多年来,省政府对道路运输业非常重视,并于1995年制定了《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省政府第85号令),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完善道路运输市场机制,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道路运输市场的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出现了运力发展失控、结构失衡、市场分割、地区封锁、无证经营、服务质量下降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保护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规范运输市场秩序,制定我省道路运输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1996年10月,我厅组织专班到本省4个地市12个县(市)调查了解省政府85号令的实施情况,为起草《条例》掌握了第一手资料。11月形成初稿后,又多次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今年(1997年)4月,省人大财经委与我厅组织联合考察组对江苏、浙江两省的道路运输管理进行了考察。今年(1997年)3月,《条例(草案)》正式报省政府后,省政府法制办一方面以书面形式征求了省工商局、公安厅、建设厅、国税局、地税局、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一方面组织赴10个地市进行调研,广泛听取了运输企业、个体运输业户、地方政府法制办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又数易其稿,认真修改,最后形成了《条例(草案)》。本月16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已原则通过了这个《条例(草案)》。

三、关于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出租车客运管理问题

出租车客运是近几年来发展较快的一种新的道路运输方式。它为适应市场需要,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长期以来管理体制未理顺,政出多门、多家管理、多头发证、重复收费,极大地阻碍出租车客运的健康发展。在进行《条例(草案)》的调研中,广大出租车经营者、消费者及政府有关部门都要求尽快理顺关系,并由交通部门对出租车客运实施行业管理。为此,借鉴外省的普遍做法,结合我省的实际,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出租车客运由交通部门实施行业管理,但考虑到武汉市是一个特大城市,在《条例(草案)》第四十九条中明确“武汉市出租客运小汽车管理维持现状”。在出租车客运由交通部门实施行业管理后,对当地政府现已收取的出租车经营权出让等费用,仍由当地政府使用和管理。

(二)关于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问题

1993年国务院204号文件明确规定,交通部门负责对驾驶员培训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实施行业管理,公安部门负责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工作。1997年5月30日省政府36号文件明确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由交通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属于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技术工种,驾驶员培训单位应按国家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和考核,驾驶员考试领证之前按照国家规定经过规范培训是必要的。因此,本《条例(草案)》第三十条作了相应规定。

(三)关于汽车性能检测站管理问题

汽车性能检测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它对汽车的经济性、动力性、舒适性、越野性、环保性及安全性和新工艺、新材料进行检测。汽车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要求,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地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技术政策,能否顺利地完成旅客、货物运输任务。检测结果是交通部门合理调整运力结构,加强维修质量管理的主要依据。多年来,交通部门一直按照交通部第13号令、第28号令、第29号令,对汽车的技术性能实施检测。实践表明,汽车性能检测站的发展,对于提高车辆技术状况,提高运输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作了相应的规定。

(四)关于法律责任

本《条例(草案)》的法律责任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参照交通部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条例(草案)》第四十一条到第四十五条对违法行为,分层次、有针对性地作了处罚规定。同时,为了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加强对运管机构执法人员的监督,本《条例(草案)》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草案)》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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