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与原条例相比,职工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涨工资、增福利等更多待遇可与老板协商
修订后的条例扩大和细化了集体合同的内容,职工有更多的权益内容可与老板集体协商了。
根据条例,集体协商双方可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以及残疾职工的保护,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和职工文化生活;劳动合同管理;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考核制度;裁减人员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等等。
职工谈判有帮手
集体协商是处理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基础。针对当前我省集体协商代表产生不规范、代表性不强、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不敢谈、不会谈等突出问题,条例设专章对集体协商代表的人数,产生程序、协商代表的职责和保护等作出详细规定,同时在制度设计上,区分已经建立工会和尚未建立工会的情形对集体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的产生作了规定,突出了各级工会组织在开展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职责,提高了协商的影响力和约束力。
小微企业职工权益有保障
针对小微企业规模小、职工流动性大、单独签订集体合同困难等特点,条例明确了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或者同行业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由区域内工会或行业工会与用人单位代表,签订区域性或者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依法生效后,对所辖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约束力,符合协调小企业劳动关系的客观需要,同时扩大了集体合同签订的覆盖率,使更多的劳动者在签订集体合同中受益。
“诚信档案”约束老板
针对集体合同重签订、轻履行的问题,条例强化了集体合同的履约监督机制。条例规定:通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即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对实施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督促和监督。用人单位应当向职代会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法定义务。同时,把用人单位拒绝或者拖延职工一方集体协商要求,阻挠上级工会指导、帮助下级工会和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及不履行集体合同的三种行为,列入用人单位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以此推动用人单位全面建立集体合同制度。
修订后的《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将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