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闭库治理项目经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批准后,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做好闭库治理工程实施前期准备工作,在项目治理开工前向市级安监部门提出开工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1、开工申请报告;
2、闭库治理责任书;
3、闭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门的工作班子(工程指挥部)人员任命文件;
4、闭库治理项目管理制度(包括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竣工验收制度等);
5、闭库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进度计划;
6、工程招投标文件。
第十条 经市级安监部门审查,开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开工条件的,由市级安监部门下达开工指令,并报省安监局备案。
开工申请资料不齐全,或施工、监理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开工,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整改到位,并再报审。
第十一条 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闭库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治理内容和治理标准,确保治理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级安监部门报告上月工程进度情况。
第十二条 闭库治理项目各单项工程完工后,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及时报市级安监部门检查确认。
第十三条 治理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的,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市安监部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项目全部完工后,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及时报市级安监部门检查确认,并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报省安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规定验收。
第十五条 省、市、县安监部门对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不按批准的闭库治理设计组织实施,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在评价、设计、监理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意见的,安全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