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对省财政厅拨付的治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尾矿库闭库治理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追回补助资金,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闭库治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以闭库治理项目为核算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全面真实及时地反映项目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闭库治理项目责任单位财政财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主管的财政部门报送工程进度报告和财务报告,并定期检查工程资金的支付情况。
第二十八条 闭库治理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应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对项目的审计。除配合政府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外,财政部门必要时可委托会计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