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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主要任务

2022/07/16153 作者:佚名
导读:(一)明确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与责任。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包括灌区管理单位、乡镇水管单位、村组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农业公司等)。灌区管理单位或乡镇水管单位负责骨干工程及相应的附属建筑物和跨行政区域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负责所属水权的层级分配,对管理范围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农业用水主体的用水量核算、水事协调和工作指导

(一)明确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与责任。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包括灌区管理单位、乡镇水管单位、村组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农业公司等)。灌区管理单位或乡镇水管单位负责骨干工程及相应的附属建筑物和跨行政区域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负责所属水权的层级分配,对管理范围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农业用水主体的用水量核算、水事协调和工作指导等。村组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末级渠系及相应的附属建筑物进行日常管理、维修养护以及水价执行等工作。

(二)建立农业水权制度。

1、建立农业水权制度。农业灌溉水权按照"定额供水、计量收费、梯级计价、节约有奖、超用加价、水权可流转"的总原则。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市核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确定县域内初始水权分配,初始水权按照灌区或乡镇水管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可调配的骨干水源确定;灌区或乡镇水管单位对所属水权再分配至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初始水权以内,按成本收费,对节约或超水权部分,实行梯级计价模式。鼓励用户转让农业水权,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农业水权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2、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定额管理。结合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要求,制定本县市区范围的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乡镇或灌区,乡镇或灌区应将县下达的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后下达给管理范围内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定额管理。

3、实现灌溉用水计量。全面推行计量收费,斗口及以上用水实行按方收费。农业供水计量要逐步延伸到斗渠,有条件的地方要延伸到农户。

(三)配套完善供水计量设施。

1、供水计量设施配套建设和改造内容。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主要包括渠道防渗、低压管道建设、微喷灌设施建设、渠系建筑物改造及配套完善量、测水设施等;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完成改造。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地区要限期配套完善。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计量到井,有条件的地方要计量到户。

2、建设要求。工程建设应上与骨干工程相衔接,下与田间工程相匹配,统筹考虑排水问题,达到末级输、配水渠系完好通畅,各类渠系建筑物和灌溉设施配套齐全,量水设施的布设满足细化计量单元的管理要求,田间地面灌溉工程达到节水灌溉标准,末级渠系水利用系数达到0.75以上。

(四)水价形成机制。

1、水价构成。水价由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末级渠系水价构成。全成本水价等于水利工程供水水价与末级渠系水价之和。

2、定价机制。实行分类水价制度,粮食作物水价最低应满足财政补助后的执行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经济作物水价最低应满足执行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实行政府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及社会资本投资的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协商方式确定。实行农业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对不同用水规模实行分档水价,超定额用水的累进加价,有效限制不合理的用水需求。

(五)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1、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

2、精准补贴的主要方式。直接对工程运行维护费用进行补贴;对管水人员的劳务进行补贴;对灌溉设施的节水改造进行补贴;对终端水价不能达到运行成本的,末级渠系水价按运行成本核定,骨干工程水价与运行成本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贴;高扬程灌区实行优惠电价或对扬水电费给予适当补助。

3、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节水奖励机制,多渠道筹集节水奖励资金,重点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的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4、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统筹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高扬程抽水电费补贴、有关涉农涉水奖补资金及水资源费等,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

(六)探索创新工程建设和终端用水管理方式。

1、工程建设。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建设模式:招投标方式、由管护主体实行先建后补方式、由管护主体实行建管一体化方式、由管护主体直接委托建设方式等。鼓励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为主体的末级渠系工程建设模式。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

2、终端用水管理。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水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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