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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第二条

2022/07/1693 作者:佚名
导读: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及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镇)(以下简称“示范地区”)应成立由项目责任主体牵头,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组织领导机构,并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明确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审定、拨付与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的拟定、项目技术方案审定与组织实施。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及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镇)(以下简称“示范地区”)应成立由项目责任主体牵头,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组织领导机构,并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明确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审定、拨付与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的拟定、项目技术方案审定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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