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的监督审查工作,保证项目实施的工作质量及资金的使用效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监审工作(以下简称项目监审)。但中央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已有专门监审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地质研究所负责项目监审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聘请监审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查、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 建立项目监审专家库,并以市州为单位设立监审组。监审组设组长一名,成员由监审专家、市州局主管人员和省地质研究所联络员组成。
第五条 监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监审范围内项目的年度监审工作计划,报送省地质研究所、有关市州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根据省地质研究所的要求,组织监审专家对监审范围内的项目进行监审;
(三)汇总监审范围内项目的监审情况,提交半年和年度监审总结,报送省地质研究所、有关市州国土资源局;
(四)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向省地质研究所提出研讨建议;
(五)对项目监审时同意调整勘查工程施工安排的事项,及时报省地质研究所、市州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协调与项目监审工作相关的事项;
(七)负责监审专家的年度考核;
(八)完成省地质研究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监审专家应品德端正,遵纪守法,熟悉矿产勘查工作相关业务,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技术监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担任过矿产勘查项目技术负责、相关勘查专业技术负责,从事过局、大队地质勘查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或规范;
(四)能够承担并完成委托的监审任务,身体健康,胜任野外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七条 监审专家享有如下权利:
(一)查阅与项目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
(二)根据勘查工作情况,调整勘查工程施工安排,提出设计变更意见;
(三)制止、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设计、技术规程的做法;
(四)对不执行监审意见的行为,书面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地质研究所和市州国土资源局报告;
(五)以专家身份参与项目论证、设计审查、中期检查、年度评估、野外验收、成果评审等;
(六)领取监审工作劳务费,报销监审期间发生的差旅费;
(七)退休专家享受省地质研究所提供的监审专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八)参加省地质研究所组织的其他相关技术活动。
第八条 监审专家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坚持到实地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工作质量,核实地质找矿成果等;
(二)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进行技术指导;
(三)及时审阅项目季报、半年报、年报;
(四)编写项目监审报告;
(五)如实向省地质研究所、专家委员会、市州国土资源局和监审组报告监审情况;
(六)完成省地质研究所和监审组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监审专家对项目进行监审的主要依据为:
(一)国家及行业地质勘查规范、规程等技术标准;
(二)经批准的项目设计、设计审查意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
(三)省地质研究所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条 项目监审工作程序
(一)监审组按项目制定年度监审计划;
(二)每个项目设主审一名、副主审一至二名,组成项目监审小组;
(三)项目主审专家在对项目进行实地监审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地质研究所和监审组,由监审组联络员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勘查单位,下同);
(四)监审专家实地监审时,项目所在市州国土资源局应派人参加;
(五)实地监审结束后,项目主审专家综合监审专家意见,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监审结论,承担单位对监审结论签署意见;
(六)项目主审专家向监审组提交监审报告,同时抄送省地质研究所;
(七)项目主审专家按时提交半年和年度监审报告;
(八)各监审组按时提交半年和年度监审总结。
第十一条 现场监审时,项目承担单位应为监审专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项目承担单位有关负责人必须到场,并书面报告执行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监审专家提出的监审意见部署和改进工作。对监审专家的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监审组或直接向省地质研究所、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第十二条 省地质研究所根据项目实施周期,对监审专家实行年度聘任制度,并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监审组负责,对监审专家在本聘任年度内履行义务的情况做出称职和不称职的结论,报省地质研究所。经省地质研究所核准,对称职的监审专家继续聘用,特别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的监审专家不再聘任。
第十三条 监审专家对于有本人参加的项目、本人亲属参加并负有一定职责的项目、本人所在单位实施的项目应该回避。
第十四条 监审专家应恪守公正、不徇私情、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尊重项目承担单位的保密规定。如因泄密造成国家和有关单位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监审专家在监审工作中,如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妨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解聘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省地质研究所要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加强对监审工作费用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对违反财务规定,截留、挪用监审工作费用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监审工作经费在厅本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