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与建设工程质量有关的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
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控制相结合的保障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应当实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技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鼓励建造优质工程。
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