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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办法(试行)办法全文

2022/07/1645 作者:佚名
导读:湖南省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办法(试行)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2017年7月22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精神,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意见》(湘发〔2015〕6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

湖南省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办法(试行)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2017年7月22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精神,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意见》(湘发〔2015〕6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划分全省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总体要求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通过明晰水利事权,优化支出结构,调整改革省及省以下政府间水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水利投入省级财政支出责任和奖补政策,确保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良性运行。

二、基本原则

以水利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现行投入政策和现行财政"省直管县"管理体制为基础,兼顾政府职责划分和行政效率提高,加强省、市、县财力统筹,激励市州、县市区政府主动作为,促进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实现责、权、利相协调。

(一)权责对等。根据水利基本公共服务建设与管理性质、规模与受益范围、构成要素、实施环节以及复杂程度等,合理划分水利财政事权,适度加强省级事权和支出责任,合理界定省级及市州、县市区的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分类分档。根据水利财政事权分类、贫困县划分和省级财政保障能力,支出责任实行分类、分档、按比例承担,或给予适当奖补方式承担。对全省51个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给予倾斜支持,对长株潭地区(贫困县除外)适当加大市、县财政支出责任。

(三)公开透明。根据事权分类,明确相对应支出责任。按程序公开水利财政事权设置的原则、范围、责任和相对应支出比例。

(四)动态调整。保持水利投入政策的连续性,与国家和省现行投入政策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平稳衔接、动态调整。重点工程等在建项目仍按既定政策执行。对需调整、新增以及尚未明确划分的水利财政事权,将根据客观条件变化进行研究划分与动态调整。

三、水利财政事权分类

水利财政事权是指一级政府运用财政资金提供水利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以现行水利财政事权划分为基础,明确水利领域中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维修养护、水资源管理等涉水公共事务的支出责任。本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将水利财政事权划分为省级事权、省市县共同事权、市县事权三类:

(一)省级事权。将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防洪、灌溉、供水、排涝等骨干工程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养护及省级涉水事务管理确定为省级事权。主要包括长江干流(湖南段)河控工程和崩岸治理、国家级蓄滞洪区分蓄洪工程、洞庭湖治理、大江大河水文监测建设等中央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省本级承担的水利工程、水文水资源、河道湖泊堤防管理等涉水事务管理;省本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科学研究、职业教育培训等行业能力建设和省本级管理的工程设施维修养护。

(二)省市县共同事权。将在区域层面上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防洪、灌溉、供水、排涝等骨干工程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养护及跨市州涉水事务管理确定为省市县共同事权。主要包括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大型灌区干渠支渠、三级及以上非城市堤防加固、中型灌区干渠、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水资源、水土保持、山洪预警等项目建设;跨市县的上述项目大型工程维护;省级主导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三)市县事权。将在一个市县范围内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防洪、灌溉、供水、排涝、水生态等工程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养护及本区域涉水事务管理确定为市县事权。主要包括农村安全饮水、小型农田水利、湘资沅澧"四水"干支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沟渠疏浚、农村河道整治、小型水库水闸泵站、防汛抗旱、城市水利工程、水能资源、水生态等项目建设及维修养护,本区域的水资源管理、河道湖泊堤防管理等涉水事务管理和基层水管单位行业能力建设等。

四、水利支出责任划分

水利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水利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根据我省水利财政事权分类,结合全省"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和脱贫攻坚规划,提出水利支出责任划分与省级财政支出政策。

(一)省级事权支出责任。省级事权由省财政承担除中央投入以外的全部支出责任。1、中央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除中央投资外,地方投资部分省财政承担100%支出。2、省本级承担的涉水事务管理、行业能力建设和省本级管理维护的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等,省财政承担100%支出。

(二)省市县共同事权支出责任。省市县共同事权由省财政承担除中央投入以外的部分支出责任,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1、有中央投入的项目:省市县共同事权的项目建设,统筹中央投资后,对地方投资部分,省财政原则上承担50%支出,其中长株潭地区(不含贫困县)省财政原则上承担40%支出;跨市县的省市县共同事权的项目大型工程维护,统筹中央投资后,对地方投资部分,省财政原则上承担40%支出,其中长株潭地区(不含贫困县)省财政原则上承担30%支出。

2、省级主导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除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外仍有缺口的,省级财政区分不同项目性质,原则上承担40%支出,其中大型工程维护承担30%支出;长株潭地区(不含贫困县)省财政上述支出原则上分别承担30%和20%。

对上述省市县共同事权应由贫困县承担部分,由省财政承担100%支出责任(对提前摘帽销号的贫困县,在本办法试行期内仍按倾斜比例给予支持)。

(三)市县事权支出责任。市县事权,除中央投入以外的支出,原则上由市县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省财政给予适当奖补。对本级政府履行水利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地方政府债券、市场融资等方式筹措外,上级政府可给予一般性转移支付支持。根据水利基本公共服务属性、事权外溢程度与市县财力状况等,省财政对市县事权中,纳入中央和省级相关专项规划且有投资的项目建设及维修养护,按相关要求予以适当奖补,对贫困县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四)其他支出责任。1、财政省直管县的水利财政事权,根据项目受益范围、构成因素、复杂程度以及财力状况等,省财政支出责任可按上述比例适当上浮。非财政省直管县,市州财政应承担相应支出责任。2、省级水利财政事权如确需委托市县行使的,由省直相关职能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可委托市县行使,但支出责任不变。3、省、市州、县市区各级水利部门事业发展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4、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中用于水利的投入,应按照省水利财政事权分类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原则,明确相对应的省级支出比例与责任,统筹纳入省级补助测算范围。

五、保障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锐意改革创新,密切协调配合,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应按照水利财政事权划分的原则,明确相应支出责任。各市州应根据本办法,加快推进本区域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确市、县两级水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制定相应办法。

(二)创新模式,加大投入。各级财政应通过加大财政预算,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利用政策贷款、PPP等模式方式,切实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确保本级水利建设管理资金足额到位。同时,要积极推行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公共服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应由政府提供的水利基本公共服务,优化支出结构,积极向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购买,推动水利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三)统筹兼顾,精准扶贫。加强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全省"十三五"精准脱贫规划的统筹衔接,充分发挥水利财政资金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清理整合与水利财政事权划分不相匹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增强财力薄弱地区尤其是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集中力量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非税收入征管。省、市、县三级财政、水利等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非税收入征管,确保水利建设基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水资源费、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足额征收,并及时分成、划缴、结算。

(二)建立督查考核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组织对全省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督促市州、县市区政府切实履行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

(三)完善调整改革方案。本办法试行期满后,根据有关政策调整、改革实施情况及全省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变化,修改完善。国家有政策的按新的政策调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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