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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2022/07/169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简称水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省界河流、湖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水害的防治,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简称水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省界河流、湖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水害的防治,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以及在溪流上筑坝引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或者其他形式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线和水工程;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究和调查评价,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和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  (五)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六)管理防汛抗旱工作;  (七)依法查处水事行政案件和调处水事纠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水资源的勘查、监测,对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交通、林业、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损坏水工程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或者控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八条 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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