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方面的纠纷,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以及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电力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受理并及时查处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破坏供用电秩序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
第四十二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依法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