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优化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服务,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组织实施、服务保障、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达到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投资规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重点保障、联动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采取措施支持和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省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承担具体日常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文物、公安、金融、人防、档案等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