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项目申报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主要内容介绍、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及当年中央投资计划;
(二)面上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必须有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请示文件;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审,报送省级水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直管县市,按相关规定办理。初审时,要求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严格审核、负责把关。
第十一条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资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确定支持项目及资金,下达资金指标和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省级预算安排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本级政府接到上级下达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当在30日内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