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主要是《湖南省新材料产业产品指导目录》中的重点新材料产品。
第五条 申请补助的重点新材料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产业导向。重点新材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新材料专项规划实施方案》要求。
2、具备自主知识产权。重点新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在我国依法拥有该产品知识产权所有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具有技术优势。重点新材料产品在技术参数和性能稳定等方面有重大突破,产品的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第六条 申请补助的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湖南省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湖南省新材料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
2、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重要突破,产品市场前景好;具备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售后服务能力强。
3、财务管理规范,按时准确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无不良信用记录。
4、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最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事故。
第七条 申请补助的应用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湖南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省内率先批量使用重点新材料产品,并与生产企业签订长期稳定的研制开发、使用和改进等方面的合作协议。符合条件的自制自用企业视为首批次应用示范企业。
3、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纪录。
4、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最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