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第三季度下发下一年度申报通知,组织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补助申报,申报通知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第十一条 中央在湘企业、省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市州、省直管县市经(工)信委(局)、财政局联合组织本辖区企业单位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省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补助项目申请报告书。
2、认定重点新材料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3、省级以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重点新材料产品检索查新报告、产品鉴定书或质监部门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4、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产品标准备案有效证明。
5、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复印件。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湖南省新材料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9、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10、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应用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复印件。
2、与生产企业签订的重点新材料产品研制开发、使用和改进等方面的合作协议。
3、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采购合同和首批次购置发票复印件。
4、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和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评审结果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