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下午,《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关于防雷减灾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防雷工作迈入依法发展的新时期。
《条例》针对我省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现状和管理的需要,要求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加大防雷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特别强调要建设和完善农村雷电灾害多发区的防雷措施,制定建设规划,将农村学校和雷击风险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的防雷装置建设列入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计划;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协调,努力提高防雷减灾能力;各级气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组织管理职责,认真做好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预报,防雷行政许可及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把防雷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使防雷工作在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该《条例》对防雷装置安装的范围和要求,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认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日常检测等工作作了明确规定,对我省防雷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指导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