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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全文

2022/07/169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查设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自愿原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参加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勘察设计资质、经营素质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综合情况按规定的量化标准进行评分,依据评分结果确定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查设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自愿原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参加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勘察设计资质、经营素质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综合情况按规定的量化标准进行评分,依据评分结果确定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全市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各区县建设局负责各辖区内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配合市建设局做好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三方面。企业基本信息包括证照信息、纳税信息等考核指标;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企业荣誉、科技进步和创新等考核指标;不良信用信息包括资质证书、管理及市场行为、勘察设计质量、社会影响等考核指标。

第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定,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A、B、C、D四个等级。未参与信用评价的企业,在运用信用评价结果时按60分实施。

1.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5分以上(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下同);

2.B级,评价指标得分在65分以上不足85分;

3.C级,评价指标得分在50分以上不足65分;

4.D级,评价指标得分不足50分。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八条 企业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次评定:

1.企业初次申请信用评价应于每年度11月25日前向所在地区县建设局进行申报。市外企业按其驻湖固定办公场所所在地进行申报,同时有多个固定办公场所的可自行选择区县建设局进行申报,暂无固定办公场所的可直接向市建设局申报。

2.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对照《湖州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见附件)进行自评,并按照表格所列证明材料的顺序整理参评材料后报区县建设局,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每页上加盖申报企业公章。信用评价指标测算截止期为每年度11月20日。

3.各区县建设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原件核验并初审核查,汇总后于每年度12月10日前上报市建设局。

4.市建设局根据初审情况,组织区县建设局、协会或有关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市建设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于每年度12月31日前予以正式公布,并纳入信用信息平

公示期间对评价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建设局提出,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市建设局对收到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更正,并将调查情况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

(二)动态评定:

1.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结果每年年终发布。

2.各区县建设局应当将辖区内涉及企业的通报、不良信息、行政处罚等文件,在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市建设局。

3.企业评价指标得分有调整的,调整的证明材料和申报程序参照初次评定规定。

4.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建设局直接定为D级,并及时公布严重失信名单。

第四章 不良信息的认定和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不良信息,是指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信息,以及其他部门认定的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第十条 对企业存在《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中十二种行为的,应记入和公布其不良信息一年至三年,并不得低于其行政处罚期限,同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列入前按照第十一条规定进行书面告知等程序,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他不良信息记入和公布期限六个月至一年,并不得低于其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一条 企业具有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建立防范措施且确有实效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缩短其不良信息的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得低于三个月,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市建设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不良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局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涉及企业不良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使用与管理工作,并及时将不良信息报送市建设局。

第五章 信用等级的管理和运用

第十三条 市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及企业信用档案,并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各区县建设局应当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政策扶持和帮助,并在评先评优中优先予以推荐;

(二)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按照帮扶与监管并重原则,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并提供相应的引导和支持;

(三)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在市场、现场监管中列为重点对象,提高抽检频率、频次。

(四)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高频率或者高抽检率的检查,并视具体情况予以约谈、公开通报等处理。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可充分运用投标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导和鼓励企业提升信用评价等级,保障信用评价高等级企业的投标竞争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提交的信用评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各区县建设局、市建设局将予以通报、行政处罚、记入企业不良信息并公布。

第十七条 组织和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和专家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评价过程和成果真实、合法、完整。工作人员和专家成员在信用评价中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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