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订全县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
2、根据全国、全省、全市交通建设和湘潭县经济发展的总体布局,组织编制全县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3、主管全县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管理和运输组织管理工作。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运输、紧急物资运输进行必要的调控。指导交通战备和交通通讯工作,负责应急状况下交通运输的组织指挥。
4、主管全县公路、水路客货运输、车船修造、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市场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主管全县的客货汽车站场,归口管理交通基础设施经营者,引导交通运输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5、主管全县县、乡(镇)公路、桥梁、航道、港口、码头、车站(场)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组织重点交通工程建设的实施;实施路政航政管理;保护公路产权,按照国家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规划、审批县乡(镇)公路两侧各种构造物和广告宣传等设施;协同有关部门规划审批县乡(镇)公路沿线开发区和各种建筑设施。
6、主管全县水上安全管理,实施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和通航水域内各种建筑设施建设的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7、负责全县汽车(含摩托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行业管理。
8、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增值的监督。指导交通行业的体制改革,交通企业的结构调整和安全管理工作。
9、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或受县委、县政府委托管理)局属单位的领导干部;负责局属各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廉政建设工作。指导全县交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县交通行业人才预测、教育、培训、交流和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10.领导和管理直属各单位及乡镇办事处交通所。
11.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