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城乡建设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工作。贯彻执行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建设、建设工程、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建设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
(三)承担建立并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及相关的管理制度、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省级工程建设工法、地方定额及其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指导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的实施。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制定房地产开发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承担全市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的责任。贯彻国家、省有关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法律法规;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劳保基金统筹和工程监理等工作,监督管理建设工程交易活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承担全市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建筑业等专业企业以及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核和发证工作;负责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六)承担城市建设的管理责任。承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协调和组织实施的有关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指导监督施工图技术性审查;负责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公用设施维护、城市桥梁维护、排水许可证的核发和各类井盖的管理;负责城市道路占破执法、审批和管理。
(七)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设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八)承担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办法及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质量安全、工程技术、建设监理、文明施工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及其开发和利用。
(九)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建筑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利用,管理行业科技成果。
(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及检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市本级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征收额的核定催缴工作。
(十一)拟订建设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承办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