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物业管理及房屋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拟订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物业管理及房屋管理方面的政策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我市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和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审议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区域规划;参与建设项目审查;参与审议建成区主次干道临街、高层、大型群体建筑设计方案;参与土地批租方案的审查。
(三)编制和下达年度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城市建设工程计划,并负责城建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的监督;负责市区城市建设相关规费的征收;负责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
(四)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建筑节能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节能建筑推广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五)研究拟订全市建设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技术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组织建设系统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设系统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
(六)负责全市勘察设计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质量及勘察设计相关资质、资格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七)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编制工作;参与历史建筑的认定、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有关修缮维护和开发利用方面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及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评审、交通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会同管理全市国家安全事项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审查工作。
(八)依法负责全市建筑业各类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管理;综合管理全市建设工程报建、招标投标、造价、监理、检测、合同、信息等工作;负责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装饰管理;指导建筑企业开拓国际建筑市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墙体材料改革和散装水泥应用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燃气、照明等市政公用行业的运行和管理。
(十)负责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工作。制定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等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建设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征收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和征收拆迁实施单位及拆房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
(十一)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村镇建设发展研究,拟定村镇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全市村镇规划审查,指导中长期村镇建设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全市村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各类村镇建设典型示范创建活动;组织全市村镇建设实用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组织全市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
(十二)负责城市建设、市政工程建设、建筑业、公用行业、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的反恐、维稳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城市建设信息管理;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负责建设系统职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系统有关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负责本系统职工教育和行业培训工作;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管理直属企事业单位。
(十四)负责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制度改革、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拟定相关的住房政策,参与编制城市住宅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住宅建设计划;负责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部分筹集与管理、住房发展基金的管理,加强各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协调和使用管理工作。
(十五)牵头负责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有关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参与房地产行业管理;参与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参与商品房价格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负责房屋销(预)售管理和各类房屋交易行为、交易资金监管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估价和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管。
(十六)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指导物业管理承接查验;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工作;负责制定房屋权属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立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平台并实施管理;负责房屋权属登记、权属档案、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审核管理等工作;负责房产测绘的行业管理;负责拟定危旧房改造政策,负责拟定危旧房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危旧房改造;负责老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管理;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负责房屋修缮管理和安全管理;负责白蚁防治和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制定住宅产业发展政策,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推广应用住宅科技成果,推进建成住宅的功能完善和节能改造工作;负责房产信息化建设、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方面的数据统计和情况分析,及时提供动态信息和决策依据。
(十八)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订有关城市管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十九)根据上级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编制我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监督。牵头负责城市市容环境的综合治理;负责大型环卫设施和生活垃圾(建筑渣土)、粪便终端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市夜景灯光、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相关城市管理事项的行政许可。
(二十一)承担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相关事项的行政许可及行政确认。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及重点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养护管理及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二十二)负责对处置生活(建筑)垃圾的单位核准及监督管理。
(二十三)牵头组织城市管理联合执法,管理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协调。
(二十四)负责城市管理有关经费的计划安排和使用管理。负责编制城市建设维护费中环卫以及园林绿化经费;负责城市环卫、园林绿化等建设项目资金的预、决算和使用管理。
(二十五)参与城市规划中涉及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论证;参与新建住宅小区、城市道路、临街建筑物、市场设置等建设的方案论证、竣工交接验收工作;组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论证、审核。
(二十六)组织城市管理的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信息交流、人员培训以及各项竞赛评比工作;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
(二十七)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十八)行使城市规划管理、市政管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九)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筑施工噪音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对工地施工粉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行业油烟排放影响环境的行政处罚权。
(三十)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十一)综合协调全市的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建立各镇、各部门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组织检查、考核。
(三十二)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测绘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相关部门涉及城乡规划的规范性文件的拟订工作。
(三十三)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组织编制有关专项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协调组织编制镇规划、村庄规划;依法审核、审批或上报审批各类城乡规划;组织开展城市发展战略和城乡规划研究工作;参与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各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各类专项规划的批前审核和报批工作。
(三十四)负责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管线、桥梁、涵洞、绿化、小品、城市雕塑、户外广告和室外建筑装修等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查和报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简称为“一书三证”)核发、验线以及规划竣工核实等批后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各类规划方案竞选工作。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核市域范围内的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建设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的选址定点,并按管理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十五)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招、拍、挂土地的规划条件拟定;参与制订土地开发供应计划。
(三十六)参与监督检查全市城乡规划的执行情况,加强规划执法监督,制止、纠正违反城乡规划和越权审批等行为;按市政府行政执法分工的要求,参与查处各类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负责全市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受理与规划工作有关的检举、控告。
(三十七)负责城乡规划展示和宣传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测绘、信息化、标准化和科技进步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负责规划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规划设计、规划测绘的行业管理。
(三十八)贯彻执行国家和中央军委及省市关于民防(人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拟定本市民防(人防)建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十九)负责编制全市民防(人防)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负责编制市民防(人防)通信警报及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拟定人民防空平战转换方案;负责拟订本市城市防空袭预案和相关应急预案;负责制订本市城市人口疏散隐蔽计划、方案;负责制定市年度民防(人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重要经济目标中涉及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论证审查。
(四十)负责市委、市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市民防(人防)机动指挥和市民防应急指挥机构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保障市委、市政府、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组织指挥全市民防(人防)行动,完成市赋予的抢险救灾指挥保障工作;组织群众防空防灾疏散行动;根据战时需要,适时组织人民防空平战转换及城市人民防空管制,发放防空警报和相关信息;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城市生产、生活秩序。
(四十一)依法开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通信警报建设、人民防空设施管理事项的行政许可;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和备案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和防空警报及设施的改造、拆除、报废、迁移的报(审)批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的维护管理;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施工图审查、设计、监理、造价和防护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和防护原则、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民防(人防)指挥、警报通信网及信息化的建设和管理;指导重点防护目标单位防护方案的制定,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检查指导疏散地域(基地)建设;组织民防(人防)的训练、演练和演习。
(四十二)依法开展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设防行政许可;负责防空地下室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四十三)负责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完善人民防空防灾功能;负责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通信设施平时开发利用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民防(人防)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训练工作。
(四十四)负责制定市民防(人防)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民防(人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的民防(人防)知识教育和防护技能培训工作;负责全市人民防空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四十五)依法筹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负责市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编制和决算报批工作;监督检查全市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内部审计;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
(四十六)负责溧阳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镇(区)民防(人防)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核应急工作。
(四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