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指导全市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产业规划、产业政策,指导和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城镇房地产开发。加强房地产市场和房产交易管理。规范和监督房地产相关中介组织和经营行为。负责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全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贯彻落实省住房政策,组织实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管理市本级房改资金。负责市本级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公积金政策,拟订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拟订,并监督执行。负责终审认证结果的抽查、房屋评估结果的审查工作。指导县(市、区)房屋征收(迁)工作。
(六)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拟订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相关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等前期审查工作,谋划重点 工程项目。
(八)负责指导全市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及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组织全市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建设工程造价全国、全省统一定额的实施。负责全市工程造价管理,发布造价信息。
(十)负责指导全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专业规划、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全市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参与拟订全市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市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二)负责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城市道路照明等管理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指导全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推进工作。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推进城镇减排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十三)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十四)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与管理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
(十五)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引进、人才培训规划,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承担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改革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