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消防和其他用水需求及城市供水安全,维护城市供水企业和城市供水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保证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的管理工作。
县(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卫生计生、环保、规划、城管执法、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