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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2022/07/16186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设施,下同)。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依法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地方以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鼓励供水工程采用节能型供水方式、供水设备。 第十三条 

第十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设施,下同)。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依法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地方以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鼓励供水工程采用节能型供水方式、供水设备。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城市居民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依法组织设计和施工,并负责维护和管理。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城市居民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城市居民供水设施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

新建住宅小区城市居民供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由城市供水企业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供水设施的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工程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他安全供水措施。采用蓄水池或水箱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消毒处理。设计的卫生标准必须达到国家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城市供水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必须有城市供水、卫生计生等部门参加,并于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城市居民供水设施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改造。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建设的住宅小区城市居民供水设施,经业主大会同意决定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签订资产转移相关手续。业主或原管理单位应当将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一并移交。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城市居民供水设施改造移交的具体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移交后的住宅小区城市居民供水设施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泵房归全体业主所有,城市供水企业可以无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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