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二)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消防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三)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四)城市供水工程是指为城市提供生活、生产、经营等用水而兴建的原水取集、原水处理、成品水输配、二次供水等工程。
(五)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再送至终端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深度处理设备、水质监控设备等。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3月28日发布实施的《滨州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滨政发[2000]14号)同时废止。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