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支持无障碍信息交流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制、开发和应用,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残疾人参加的,考试主办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开办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
第二十三条 市级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其他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按照信息交流无障碍的标准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
第二十六条 举办听力残疾人集中参加的公共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提供字幕或者手语服务。
第二十七条 电信、金融、邮政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应当创造条件为有需求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务,为有需求的视力残疾人、老年人提供语音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