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滨海新区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满足滨海新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外地来滨海新区就业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按照国家、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社会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准入、经营管理、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滨海新区蓝白领公寓的规划建设、申请准入、经营管理、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社会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含“租赁型政府公屋”)和蓝白领公寓。
社会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滨海新区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含“租赁型政府公屋”)是指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在滨海新区就业的职工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简称“区规划国土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相关政策等,对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区规划国土局下设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简称“区住保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负责滨海新区本级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拟定、经营、安全、管理和数据统报、归档等工作;负责研究拟定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配合价格管理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收购价格及租金标准核定相关工作。
各管委会应设立保障性住房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它保障性住房的经营、安全、管理和数据统报、归档等工作;负责研究拟定本区域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配合区规划国土局、区住保中心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配合价格管理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收购价格及租金标准核定相关工作。
滨海新区各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