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在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规划整体框架下,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保证布局合理和区域供需平衡。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单独组团规划。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通过新建、配建、收购等方式筹集。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社区规划设计应突出生态环保、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循环经济等技术创新。应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形成分级配置、全方位、多层次、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与商品住房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建设、同时竣工交付使用。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应按照城区及功能区住房需求制定。各管委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实时统计本区域人口及住房需求状况,实行半年统报制度,调查成果报区住保中心。区住保中心在考虑人口增长、住房需求、资金来源、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市场情况等因素基础上,研究拟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经区规划国土局确定,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