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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申请与准入

2022/07/1612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条 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滨海新区社会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滨海新区户籍,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者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以及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者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期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二)具有滨海新区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财产11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

第二十条 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滨海新区社会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滨海新区户籍,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者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以及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者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期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二)具有滨海新区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财产11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单人户)。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滨海新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

1、符合滨海新区人才引进政策,在滨海新区工作、签定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

2、申请人已婚并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或申请人离异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

3、申请家庭在滨海新区无住房。

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各管委会自行建设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可根据本区域招商引资需求,自行制定准入条件,经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区规划国土局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滨海新区社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按照我市申请审核配租程序执行。

滨海新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统一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如下要件:

(一)《天津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或同等效力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人才证明文件、结婚证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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