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
(五)统一管理全市土地和城乡地政、地籍工作;组织土地划界、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和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主管全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占用工作,承担报国务院和市、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用地初步设计审查;制订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易、政府收购和授权经营等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的测评工作,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八)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的矿政、矿籍管理,依法合理配置矿产资源,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使用。
(九)负责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区块。
(十)依法管理地质环境及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保护地质环境。
(十一)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地质资料的汇交。
(十二)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科学研究的对外合作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