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依法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起草全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参与全市住房保障和住房建设规划及建设、管理的宏观决策。负责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和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核。
(三)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勘察设计、建筑业、建设监理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建筑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组织协调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四)指导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城市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提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建议;主管城市的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织、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研、勘测、初设、环评、施工图设计、预算、图审、招投标等前期工作;指导和协调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的修编。
(五)承担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履行城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城建方面重大课题调研和城市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督办、检查、考核等工作。
(六)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小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重点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七)负责抓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
(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责任。做好住建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规划并参与实施;指导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住建领域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建设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
(九)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发展散装水泥的职责。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发展散装水泥的制度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十一)规范房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产开发市场、房产交易市场、物业管理市场、房产中介服务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拟订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及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负责房产开发项目的立项确认;负责对商品房的预(销)售价格进行监管;负责社会化物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监察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指导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房产市场监测、调控、研究、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和信息发布;负责全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和住房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管理全市公租房、直管公房;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住房维修基金、房产测绘、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住房公积金资金的监管。
(十四)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工作。
(十五)依法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负责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业各类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及执业注册管理。
(十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