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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详细内容

2022/07/16126 作者:佚名
导读:一、稳定农民工就业 1、加快新农村建设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大力发展现代农业,鼓励和支持返乡农民工从事种养殖等农业生产,多形式参与新农村建设。把农村水利、国土整治、生态环保、沼气建设、文化设施等新农村项目建设,作为第一季度重点项目建设,通过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形式,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进度,尽可能多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 2、集中开展农民工就业援助专项活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依托乡镇劳动保

一、稳定农民工就业

1、加快新农村建设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大力发展现代农业,鼓励和支持返乡农民工从事种养殖等农业生产,多形式参与新农村建设。把农村水利、国土整治、生态环保、沼气建设、文化设施等新农村项目建设,作为第一季度重点项目建设,通过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形式,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进度,尽可能多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

2、集中开展农民工就业援助专项活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依托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建立返乡农民工工作台帐,及时了解返乡农民工的就业需求、培训和创业意愿。2009年第一季度集中开展返乡农民工就业援助帮扶活动,通过送培训下乡、送岗位进村、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为返乡农民工免费提供技能培训、就业信息、政策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返乡农民工重新就业。

3、努力稳定县外就业规模。县驻外办事机构、劳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输入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的协调合作,努力稳定潢川籍农民工现有就业岗位。及时把握输入地企业大规模裁员情况,加强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沟通,妥善做好被裁员潢川籍农民工安置和返乡工作。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到重点劳务输入地和劳务合作单位,开展劳务品牌推介和劳务协作活动,签订劳务合作协议,积极采集用工信息,为农民工外出就业开辟可靠渠道。

二、大力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4、实行政策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农民工回乡创业可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在登记注册后给予3年扶持期,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并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可适当减免或不予征收。

5、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对有创业愿望的返乡农民工,落实小额信用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和小额贴息贷款政策。要扩大信用担保基金规模,积极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小额信贷支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可为其提供最高5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扶持期内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全额予以贴息。扩大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贷款抵押担保财产的范围,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允许用于贷款担保,切实缓解返乡农民工贷款难。简化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小额贷款程序,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小额贷款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返乡证明、进行审查推荐,县小额担保贷款中心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查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6、建立返乡创业基地。县、乡政府要统筹协调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市场为返乡农民工开辟专门的返乡创业孵化园区,落实优惠政策,完善服务功能,集中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税费减免、创业咨询、项目推介、员工招聘等一站式服务。已经建成的就业创业园区也要对返乡农民工开放。同时,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者利用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和破产、倒闭企业旧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废弃不用的中小学校舍等进行创业。确需使用未利用地进行创业的应办理转用手续。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其在本人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县城、乡镇要积极开辟场所,建立农民工市场,实行税费减免,鼓励返乡农民工进场入市从事个体经营。

7、提供创业信息和技术服务。简化手续,优化创业环境,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和限时办结等制度,为农民工回乡创业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各地要依托乡镇劳动保障站所,免费为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提供创业培训、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政策咨询等服务,提高返乡农民工的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强化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8、认真抓好农民工创业和技能培训。要进一步增加就业资金投入。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培训所需资金按实际需求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确保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市场及返乡农民工的实际需求,科学设置培训专业,延长培训时间,确保培训质量。坚持以技能培训为主,积极创新培训方式,推广培训机构与乡(镇)村联合培训和送职业培训下乡等培训模式,降低农民参加培训的成本,方便农民就地就近参加培训。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返乡农民工,要搞好新型农民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对仍拟在二三产业转移就业的返乡农民工,着力开展1-3个月的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返乡农民工,要着力提供创业能力、市场经营知识的培训。对培训期限3个月以上的,可适当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劳动保障、农业、扶贫等部门要建立培训机构信息通报制度,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

9、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力度,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引导农民工提高素质和促进就业中的积极作用。对参加技能鉴定的农民工,要减免职业技能鉴定费,免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费用。

四、依法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10、建立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开辟返乡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权益纠纷和劳动争议。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专项行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建立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商、财政、税务、金融、工会等部门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防控机制,及时掌握企业拖欠工资情况,对恶意欠薪逃匿的业主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要制定应急预案,避免和及时处理因欠薪问题导致的各种突发事件。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布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地址和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要加大农民工维权宣传力度,引导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依法维权。

11、做好返乡农民工社保关系接续工作。返乡农民工在外省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其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在原用工地已参加工伤保险,并经工伤保险鉴定机构鉴定为工伤或职业病的返乡农民工,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务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协商,作好其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12、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13、建立健全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做好农民工各项公共服务工作。及时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情况列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要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加强返乡农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衔接。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返乡农民工及其随返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要积极做好返乡和回城农民工的交通服务工作,安排组织好运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对困难人员给予适当救助,并保障交通运输安全。

五、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14、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特殊重要意义,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建立健全跟踪问效机制,实施定期督查考核。县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组织推动作用,加强对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确保全县就业形势的持续稳定。

15、做好舆论宣传。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调沟通,做好解决农民工返乡问题的政策宣传工作,努力营造政府、企业、社会各界齐心协力、共克难关的舆论环境;宣传部门要积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强化正面引导和典型宣传,引导广大农民工坚定信心,积极向上,勇接挑战。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意见,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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