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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潢川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详细内容

2022/07/1663 作者:佚名
导读:潢川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建设厅《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工程项目,

潢川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建设厅《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工程项目,是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重点工程项目每年由县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发布。

重点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县委、政府安排的应该纳入质量安全管理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四条重点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实行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管理体制,并应突出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措施,即开工前通过履行报建手续,对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各种行为进行规范,施工过程中通过各种管理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通过相关的责任制度落实有关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五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工程的质量安全负有监督的职责。

全县各重点工程指挥部,对所属重点工程的质量安全负有监管的职责。

重点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重点工程质量安全的五方责任主体。

第二章开工前质量安全控制

第六条重点工程项目指挥部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简化或增加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环节。

第七条重点工程项目确定后,项目法人单位应通过招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

第八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将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和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用于重点工程。

第九条重点工程应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业绩好、信誉高的施工企业和优秀的项目管理人员(建造师)。

第十条与施工企业签订承包合同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做以下几项工作:

(一)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二)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三)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备案手续。

项目法人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章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工程动工前,项目法人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及设计交底。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施工图纸是工程施工的合法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施工企业随意变更图纸施工,确需变更的,必须通过规定程序,由原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应严格按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不得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挂靠施工。

第十五条施工企业派驻的建造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重点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不得同时再承担其它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应根据重点工程的规模、施工难易程度等因素,科学制定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并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工期。确需压缩的,必须有相应的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完善自检和交接检制度,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八条施工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使用前按有关规定,在见证人员的见证下抽取试样,送检测单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建立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特点,及时采取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在危险部位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投入,保证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于本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及时对本阶段的安全生产作出评价。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向重点工程项目派驻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监理人员应对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等进行审查,同时应审查以下资料:

(一)施工组织设计;

(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证书;

(四)其它需经监理人员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监理人员应对重要的结构部位、重要的施工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未经监理人员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五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未经监理人员验收合格,不得用于工程上。

第二十六条重点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隐患时,监理人员应及时要求施工企业进行整改,情况紧急时,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工程暂停令;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项目法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和诚信档案。

第二十八条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设定一定数量的质量控制点,并通知项目法人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质量控制点未经检查,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和巡查力度,发现有质量缺陷和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加强对各种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重点工程施工现场的巡查,发现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等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安全生产懈怠、有违规行为的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章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重点工程项目完工后,施工企业应及时进行自检验收,验收合格后,向项目法人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工程竣工报告。

施工单位应同时向项目法人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对竣工后的工程质量进行保修。

第三十二条收到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是否完成设计内容,是否按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建设进行检查,出具质量检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规划验收文件;

(二)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第三十五条具备上述条件后,项目法人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

第三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派人对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等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工程验收合格,项目法人单位应在15日内将有关的验收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备案。

未经备案,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二OO八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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