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国家《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和《海南省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为了全面加强澄迈县农村公路的管理与养护,实现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管理与养护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县交通运输部门为主、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管养、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县交通运输局是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的主要责任人,镇人民政府是具体责任人,村委会是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计划),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农村公路的管理与养护工作,负责实施管理养护的质量考核评比。
第六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的管理与养护。成立“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专门人员,具体抓好辖区内所有的管理养护事务,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覆盖率达100%。分别与县委、县政府、各村委会及具体养护人签订管理养护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责任,明确任务。负责管理养护经费。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深入发动群众和沿途受益单位、企业积极参与,共同养护。
第七条县地方道路管理站负责对下属道班的领导与管理,按标准管理好列养的县道和乡道;负责对各镇与县委、县政府签订的管理养护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平时检查、巡查与督促;具体指导各镇开展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工作;组建农村公路快速抢险队,制定抢险预案,对风灾、水害等灾害抢险,确保农村公路畅通;负责路政执法与管理、路产保护等工作;负责实施养护中修、大修工程。落实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委会对本村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的质量直接承担责任,每年与镇政府签订管理责任书。支部书记是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各项管理与养护工作,完成各项任务,制定本村公路养护公约,实现常态化的管理与养护。
第九条养护员必须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和公益心,热心于村的公益事业,家庭劳动力富足,体力好,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实践经验。及时报告道路出现或存在的影响和交通安全问题。遵守养护作业要求,按规程开展养护工作。养护员一般不能由村两委会干部兼任。
第十条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每年年初县政府与各镇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镇政府再与各村委会、养护员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村委会领导督促养护员在责任路段开展常态化、制度化的养护工作。
落实月巡查、季检查制度。县地方道路管理站对全县农村公路的养护情况进行每月巡查和季度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向镇政府反馈,镇政府根据养护结果核发养护员的养护费用与补助。
年终由县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全面考核评比,列入县绩效考核内容。依据结果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奖励和处罚决定,奖优罚劣,存优去劣。
第十一条常态化的小修保养,具体由养护员落实,是指对列养路段和沿线养护范围内进行保养和修补。做到常态化巡查、定期维护、专案修复。确保路肩、路面、路沟保洁;排水系统清淤和疏通;路肩、路基、排水涵洞、沿线设施等损坏的修补。
第十二条积极开展公路绿化美化工作,稳定绿化率,确保绿化率90%以上。不断创建示范路段,增加示范路段里程。
第十三条中修工程和大修工程,具体由县交通运输局和地方道路管理站负责落实,是指对农村公路及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或较大损坏进行定期或周期性的综合维修,或者局部改善和增建,以全面恢复到原来设计标准,最终达到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目的。主要工作有:局部病害处理,桥涵、防护构造物维修等;整段线路翻修补强,重新铺设路面,桥涵加固、严重损坏维修等。
第十四条管理与养护的质量要求: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海南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县地方道路管理站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做好公路、公路用地、设施等保护工作,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设施的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第十六条资金来源:省交通厅下拨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县配套资金:县财政按省下拨资金1:1的比例配套拨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中修和大修工程专项资金;各方面筹措的养护资金。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省、县下拨或筹措的资金由县地方道路管理站统一进帐管理。根据列养里程,先按70%拨到各镇,做为平时养护补助金核发给各养护员。30%为质量保证金,年终考核评比合格后补拨。或作为其他管理与养护经费的拨付。
第十七条检查考核是提高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质量,促进养护任务完成,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的重要手段,也是拨付养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平时检(巡)查。平时检查和巡查由县地方道路管理站实施。每月和每季度都要开展对所有列养路段进行质量巡查和检查。
季度检查必须与月巡查相结合,做到列养路段检查、巡查全覆盖。地方道路管理站根据检查和巡查结果,向镇政府反馈各路段养护质量和路容、路貌情况。
年终考核。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所有列养路段做为检查考核对象,按责任书规定的内容考核各镇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情况,对全年的工作做出总结与评比,评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资金和养护工具的奖励,以资鼓励。对完成养护任务较差的,辞退相关养护员,支部书记停职整改,镇分管领导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