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定,拟订本县房产管理的办法措施和房地产业与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核和报批;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核工作;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负责全县房地产价格信息采集和公布工作。
(三)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主要参与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开发利用方案;根据国家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开发利用的具体条件。
(四)承担全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责任。负责全县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全县国有直管公房的管理;负责全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房屋测绘管理、房产档案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
(五)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和县城区旧城改造;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管理;负责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测绘等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负责房屋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六)承担指导全县物业管理的责任。承办全县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县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和新建小区配套验收工作;规范和监督物业服务管理行为。
(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负责拟订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八)指导、监督全县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保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大力推进全县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参与全县住房保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实施全县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制定全县住房保障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筹集、分配与管理;负责全县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与监管。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