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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电讯公司普遍服务

2022/07/16108 作者:佚名
导读:澳电讯公司原则 澳大利亚电信法规定,电信普遍服务的实施和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在澳大利亚的全体人民,不论其居住地或职业,都应能够在公平基础上随时获得标准电话服务、公用电话服务和规定的传输服务; (2)应尽可能经济有效地履行普遍服务义务; (3)由于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所造成的亏损,应由各通信公司在公平基础上分摊; (4)在不会由于泄露商业机密造成通信公司利益受损的前提下,用于确定相关通信公司亏

澳电讯公司原则

澳大利亚电信法规定,电信普遍服务的实施和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在澳大利亚的全体人民,不论其居住地或职业,都应能够在公平基础上随时获得标准电话服务、公用电话服务和规定的传输服务;

(2)应尽可能经济有效地履行普遍服务义务;

(3)由于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所造成的亏损,应由各通信公司在公平基础上分摊;

(4)在不会由于泄露商业机密造成通信公司利益受损的前提下,用于确定相关通信公司亏损额和应负担份额的基本材料及确定方法应尽最大可能开放供通信公司和公众查阅。

澳电讯公司内容

澳大利亚运输与通信经济署(BTCE)依据上述原则,提出了界定某项业务是否应纳入普遍服务范围应遵循的系统决策程序。

在此基础上,澳大利亚通信管制局(ACA)认为,澳大利亚目前电信普遍服务的主要内容,即所有在澳大利亚的人,不论其在何处居住或工作,都应能够在平等基础上享受如下服务:

标准电话服务:包括向用户提供管制部门规定的设备和服务,如必要,提供手持电话机;向残疾人提供相应的用户设备和服务;提供中继转接业务等。

公用电话服务:这里的公用电话指固定电话,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标准电话业务提供的一种方法,主要指有人值守的公用电话;二是指投币电话、卡式电话、或需要输入特定号码等无人值守的公用电话。规定的传输业务:1998年9月30日之前,部长必须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将通过数据信道的64kbit/s数字数据传输业务作为普遍服务业务,并复审提供此类传输业务的成本是否高于收益。如果可行,1998年12月31日后,即将此项业务纳入普通服务范畴。这里把64kbit/s数字数据传输业务作为ISDN基本速率业务的一部分。此外,澳大利亚还特别对Telstra公司规定了提供ISDN业务的义务:到1997年7月1日,Telstra公司至少要使93.4%的澳大利亚享受此业务;到1998年12月31日,Telstra公司至少要使96%的澳大利亚人享受此业务。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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