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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2022/07/1681 作者:佚名
导读:(一)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政策制定、实施的责任;研究拟定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墙体材料改革、装修装饰行业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城乡规划行政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研究拟定全县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经批准后

(一)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政策制定、实施的责任;研究拟定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墙体材料改革、装修装饰行业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城乡规划行政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研究拟定全县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有关城乡规划的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研项目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负责县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检查、监督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实施;参与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全县行政辖区内城乡规划(含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种专业规划等)的编制及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监督乡镇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的实施,指导各乡镇、村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研究,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的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的实施,国有土地的划拨、出让、转让、拍卖和出租抵押的前期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和临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实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建设档案和信息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负责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本县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城乡规划勘察测量工作;承担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GIS)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光波通信走廊控制及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街景规划;负责临时道路设施的审批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城市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法规的咨询、仲裁工作。

(三)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落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拟订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全县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筛选、审核和申报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拟定适合县情的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制定全县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综合管理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勘察设计、墙体材料改革、装修装饰行业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制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勘察和建设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全县城乡勘察设计、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工程建设设计的审批、管理及全县建设工程的测绘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县室内外装修装饰行业;指导和管理城市规划区、村镇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及生物多样性工作;负责全县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管理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负责组织协调城市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工作的行政管理;负责城乡建设资金、城乡管理资金和城乡基础设施维护经费的计划编制并监督管理;按规定办理有关城建项目的立项前规划审查,拟定多渠道筹集城乡建设资金的办法和措施。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政策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综合开发和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对其项目实施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价格实施调控和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租赁、抵押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和产业建议;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指导住宅小区及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修缮工作;负责商品房销售许可;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屋修缮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审查报批或核准;负责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工作。

(七)承担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市场监管的责任;负责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装修装饰、工程防腐、工程交易、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定全县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及规章并监督执行;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建筑业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行业各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行业岗位技能培训及建造师、造价师、建筑师、结构师、电气师等的资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材料检测、建筑节能推广与应用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组织协调建设劳务输出,开展对外工程承包,房地产和建筑劳务合作业务;参与组织协调有关城乡建设方面的利用外资项目;负责建筑工程类企业各种资质的审查报批或核准并监督管理。

(八)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勘察设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房屋建筑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全县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施工的管理工作;组织标准设计的初审、推荐和国家标准设计与地方标准设计的推广应用;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及其咨询企业资质的审查报批并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立项后的国家和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中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九)承担综合管理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监督执行各类工程的概算、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建设设计标准、装修装饰行业技术规范;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及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市场(建筑、安装、墙体材料、装修装饰、防腐、古建、园林)、房地产市场及建设行业各专业市场中有关工程造价计价方面的工作;负责测算并发布全县建设工程建材价格信息及造价指标;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审查报批并监督管理。

(十)承担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拟定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行业特许经营、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方面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其各类企业资质的审查报批或核准并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稽查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监督实施村镇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二)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城建档案管理的责任;负责各类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等日常工作;做好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作;指导村镇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

(十五)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科技创新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墙体材料革新的法规、政策;负责拟订全县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确认、推广应用和专项基金的征收工作;拟定全县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及建筑节能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搞好城乡建设中科技成果评审与推广转化等技术性、服务性、咨询性和辅助性的工作。

(十六)负责住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的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以及行政应诉工作;综合管理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违规违法案件。

(十七)承担行业人才管理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培训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行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的监督管理;负责行业各类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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