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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解读

2022/07/1699 作者:佚名
导读:今年1月1日起《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正式实施,这也是河南省首部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地方性法规,对规范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法治化、规范化,濮阳市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立法作用,制定了《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并获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条例》贯彻乡村振兴战略要求,遵循“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立法理念,共设置了五

今年1月1日起《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正式实施,这也是河南省首部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地方性法规,对规范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法治化、规范化,濮阳市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立法作用,制定了《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并获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条例》贯彻乡村振兴战略要求,遵循“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立法理念,共设置了五章32条,包括总则,专项规划与设施建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条例》按层级对政府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职责作了规定,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体责任。

为保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需要,《条例》还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资金保障进行了规定,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财政投入。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补助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政府补助、村集体资金及社会资金参与、村民自愿付费相结合的资金投入机制。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本村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

农村居住分散,垃圾运输成本较高,做好农村垃圾处理,逐步做到源头分类是一个必然要求和必然趋势。就社会普遍关注的生活垃圾分类问题,《条例》特别明确: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必须立足农村实情,不能照搬城市分类方式,要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考虑到全面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政府、社会各方面积极引导,《条例》规定:农村生活垃圾应逐步实行分类,具体分类指导意见由政府制定并公布。

另外,《条例》还设置了八项禁止性行为,其中包括农村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存储、消纳、综合利用的设施、场所应当单独建设,不得与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混合使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禁止非法侵占、毁损农村生活垃圾桶(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焚烧农村生活垃圾等。

同时,依据上位法,在遵循过罚相当、可操作的原则下,《条例》还针对禁止性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并对非法侵占、毁损农村生活垃圾桶(箱)的行为,对清扫、投放责任人不按规定清扫、投放责任区内生活垃圾的行为,以及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行为等创设了罚则。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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