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研究拟订我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我市行政辖区内城乡规划(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种专业规划等)的编制及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市属各县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的实施,指导各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三)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研究,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的审查。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的实施,国有土地的划拨、出让、转让、拍卖和出租抵押的前期规划工作。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和临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实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
(六)负责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本市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组织城乡规划勘察测量工作;承担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GIS)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光波通信走廊控制及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
(八)负责城市街景规划、室外装修、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及其它构筑物的规划审批;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的编制以及规定权限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九)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城市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十)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城乡规划的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法规的咨询工作。
(十一)制订有关城乡规划的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研项目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
(十二)承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