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下达2003年行业标准项目补充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3]873号文)的安排修订的。
本标准与DL/T 5095——1999相比有以下主要变化:
——增加规程采用的设计基准期。
——与国家规范协调,增加设计基准期、频遇组合、基本风压和基本雪压等术语的定义。
——取消原规程的简化荷载组合公式,统一规定按国家规范的组合公式执行,但分项系数、组合值、准永久值及频遇值应按本标准取用。
——增加活荷载的组合值、频遇值系数。
——与国家规范协调,基本风压按50年一遇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