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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具体内容

2022/07/16135 作者:佚名
导读: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考核程序,完善考核办法,结合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承担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县各招商团和所属县直各成员单位及县驻外招商分局。 二、考核内容及口径 对引进县外在我县区域范围内投资的工业、社会事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旅游业、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当年到位固定资产投资和招商引资基础工作进行考核。 1、引进项目的认定 工

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考核程序,完善考核办法,结合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承担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县各招商团和所属县直各成员单位及县驻外招商分局。

二、考核内容及口径

对引进县外在我县区域范围内投资的工业、社会事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旅游业、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当年到位固定资产投资和招商引资基础工作进行考核。

1、引进项目的认定

工业项目(含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现代农业项目:指引进县外投资100万元以上,且当年到位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内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引进县外资金,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技改工业类项目;社会事业、现代服务业、旅游业及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项目:指引进县外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当年到位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以下项目不列入招商引资考核范围:未在县招商局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备案的项目;本县范围内更名、搬迁、一般技改、产权转让(原企业破产及原业主经营3年以上的除外)的项目;国家及省政策性投资项目、向上级争取的补助、贴息及县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项目。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

2、引进单位的认定

引进单位先按要求填写《灵璧县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经项目投资主体或落户地签署意见盖章后,将《灵璧县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和企业营业执照、投资者身份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报送县招商局。项目引进单位认定以最先报送相关材料的为准,每个项目只认定一个主引单位。在项目引进和实施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可视为招商协作单位,一个项目最多认定二个协作单位,由投资方提供证明确认主引、协作单位,项目奖金分配由主引单位和协作单位协商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3、引资额的计核

引进县外投资的项目,依照其固定资产投入额度,工业项目、现代农业按100%计核,国(境)外投资项目按200%计核,社会事业、现代服务业、旅游业、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项目均按60%计核,房地产、山石开发资源消耗类等项目按当年固定资投资额的30%计核。

4、引进项目考核期限

购地项目如未完成投资的,按照当年已投入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到位资金,引进单位可在下一考核年度继续申请对该项目进行再次考核,到位资金的实际新增加部分计入下一年度该单位完成额度。亿元以下的项目考核期限为一个周年度,对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根据合同(协议)约定的建设周期进行考核。

三、统计办法

(一)项目申报备案制度。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单位引进投资额1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合同签约后,向县招商局申报项目备案。填写《招商项目签约登记表》、报送项目合同、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法人代表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等。

(二)项目建设进度实行月报制度。引资单位在每月20日前将项目资金等到位证明材料、月报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县招商局审核。(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列入上报统计范围),审核材料如下:

1、以现金形式投入的,提供银行进帐单或其它有效证明复印件;

2、以机器设备及其它实物投资的,提供设备定购合同型号、购买发票复印件、设备运输单位出具的运输证明等。属进口设备及实物的,提交海关证明材料;

3、以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投资的,以合资、合作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计算;

4、利用外资分别以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证明、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租赁合同及有关批文等载明的数据为准;

5、种植、养殖等类项目提供购买种苗发票复印件等。

(三)实行项目申报制度。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签约、开工建设、竣工投产,均应提前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招商局)申报,招商局派员参加;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市招商局将派员参加。没有申报的,年终不予考核。

(四)项目主引单位(主引人)的确认。一个项目原则上只确认一个主引单位(主引人)。确属特殊情况,存在协作引进单位的项目,协作引进单位要经外商、主引单位(主引人)确认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县招商局备案,并提交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外资项目的统计。利用外资统计报表于每月25日前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一式两份报县招商局和县商务局。年终汇总后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由市政府组织的统一考核。

四、奖励办法

(一)完成总量目标任务的奖励

对完成总量目标任务的招商团、开发区、乡镇和县驻外招商分局,予以通报表彰,并分别奖励团长、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招商分局局长各1万元。

(二)单个项目奖励

对引进单个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工业、农业项目和引进单个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文化旅游、三产服务业类项目(房地产开发、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除外),且考核年度内当年形成固定资产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3‰实行奖励,农业、文化旅游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的2‰实行奖励。1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时间不超过一个周年度,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协议约定的建设周期进行奖励。项目奖金的10%奖励招商团团长,20%奖励引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余奖励招商中的有功人员。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五、惩处办法

(一)每季度末通报招商引资工作无任何进展的目标责任单位。

(二)对半年观摩时无项目的目标责任单位,在观摩会上予以通报,目标责任单位要安排专人离岗招商。

(三)对全年落实资金低于目标任务30%的各目标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经县委研究,单位一把手实行离岗招商,直至完成新一年目标任务。

(四)对全年落实资金低于目标任务30%的招商团给予通报批评。

(五)对垂直管理部门全年完成任务不到30%的通报批评,结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六、考核组织实施

1、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担任,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县招商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县人大、县政协全程监督。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

2、考核程序。①自查。项目报送单位按要求填写招商引资项目考核申报表,并提供年度招商引资相关证明材料,于当年12 月20 日前报送县招商局。②考核。招商引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年终统一组织考核,对每个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和查看原始凭证,逐个填写《招商引资项目考核情况登记表》并计分。③审定。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逐一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审定后予以奖惩。

3、招商引资项目月(年)报表,由乡(镇)和部门、单位负责报送,报送的报表作为通报和考核的依据。月报表需经报送单位盖章,并在每月20日前报送县招商局;年报表需经相关报送单位盖章及主要领导签字,并在当年12月31日前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招商局。

七、附则

(一)对引资收购国有、集体或民营企业仍从事原工业生产的,收购资金及用于恢复生产及技改、扩建的投资列入总量考核,但考核年限不超过两年。

(二)新引进的工业项目,投产考核奖励后,以后继续追加的投资只计入考核总量,不再执行项目奖。

(三)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工业、农业、商业、餐饮业、2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和从国家、省市争取的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等不列入考核范围。

(四)对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及文教卫生、宾馆、体育设施等项目(由政府出资或向上争取的政策性资金除外),不予执行项目奖,按60%纳入总量任务考核。

(五)以上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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