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可按下列顺序选择:
①当条件许可时,宜首先利用工业余热、废热、地热和太阳能作热源。利用烟气、废气作热源时,烟气、废气的温度不宜低于400℃。利用地热水作热源时,应按地热水的水温、水质、水量和水压,采取相应的升温、降温、去除有害物质、选用合适的设备及管材、设置贮存调节容器、加压提升等技术措施,以保证地热水的安全合理利用。利用太阳能作热源时,宜附设一套电热或其他热源的辅助加热装置。
②选择能保证全年供热的热力管网为热源。为保证热水不间断供应,宜设热网检修期用的备用热源。在只能有采暖期供热的热力管网时,应考虑其他措施(如设锅炉)以保证热水的供应。
③选择区域锅炉房或附近能充分供热的锅炉房的蒸汽或高温热水作热源。
④当无①、②、③所述热源可利用时,可采用专用的蒸汽或热水锅炉制备热源,也可采用燃油、燃气热水机组或电蓄热设备制备热源或直接供给生活热水。
(2)局部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宜因地制宜,采用太阳能、电能、燃气、蒸汽等。当采用电能为热源时,宜采用贮热式电热水器以降低电功率。
(3)利用废热(废气、烟气、高温无毒废液等)作为热媒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①加热设备应防腐,其构造便于清理水垢和杂物。
②防止热媒管道渗漏而污染水质。
③消除废气压力波动和除油。
(4)采用蒸汽直接通入水中或采取汽水混合设备的加热方式时,宜用于开式热水供应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蒸汽中不含油质及有害物质。
②当不回收凝结水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③应采用消声混合器,加热时产生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要求。
④应采取防止热水倒流至蒸汽管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