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第617号),其中关于热电比的要求如下:
第十八条 对于城区常住人口50万及以上的城市,采暖型热电联产项目优先采用5万千瓦及以上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规划新建2台30万千瓦级抽凝热电联产机组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机组预期投产年,所在省(区、市)存在50万千瓦及以上电力负荷缺口。
(二)2台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的供热面积达到1800万平米。
(三)采暖期热电比应不低于80%。
(四)项目参与电力电量平衡,并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
第十九条 工业热电联产项目优先采用高压及以上参数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第二十条 规划建设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以下简称“联合循环项目”)应以热电联产规划为依据,坚持以热定电,统筹考虑电网调峰要求、其他热源点的关停和规划建设等情况。采暖型联合循环项目供热期热电比不低于60%,供工业用汽型联合循环项目全年热电比不低于40%。 2100433B